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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报警救卖淫女算见义勇为吗 法官律师各不同
2007-04-11 16:21:36  来源:台海网  【字号

  各方观点

  警方:可减轻处罚或不处罚

  几天前,阿夏被逼卖淫后求嫖客报警的事经本报报道后,有读者就此事在网上讨论:嫖客救了卖淫女后,警方还应不应该追究他的嫖娼责任,他报警救人算不算见义勇为?

  关于嫖客报警救卖淫女后会不会被警方追究嫖娼责任的问题,记者昨天从厦门警方了解到,由于嫖客报警救卖淫女这种行为,是一种立功表现,按规定警方可以对他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律师:这还够不上见义勇为

  对嫖客救卖淫女算不算见义勇为,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的黄舟雄律师认为,“见义勇为”更多的是一种道德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嫖客解救卖淫女,依照2006年施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界定为“立功表现”而免予处罚;至于“见义勇为”,则比较勉强。黄律师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通过一个地方性法规,如果参照该法规对“见义勇为”的界定,嫖客救卖淫女的行为还够不上 “见义勇为”。

  法官:污点不能抹杀功劳

  昨天,记者还就此咨询了思明法院的曾法官。曾法官说,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依照规定应该受到处罚;而 “见义勇为”主要是看实施者有没有保护他人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在两个案件中,嫖客报警的行为保障了卖淫女的利益不再受到侵犯,的确有见义勇为的一面。

  曾法官还特别指出,“嫖娼”和“见义勇为”是两个概念,应该分开来看,不能混为一谈,坏人也可以见义勇为,不能因为嫖客有污点,就抹杀了他们见义勇为的功劳。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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