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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报警救卖淫女算见义勇为吗 法官律师各不同
2007-04-11 16:21:36  来源:台海网  【字号

  两名少女被网友骗到厦门后,网友逼迫她们卖淫。其中,少女阿夏不堪忍受这种生活,求嫖客徐某报警。嫖客报警后将少女解救。前几天,强迫阿夏卖淫者被湖里法院判刑。

  几天前,记者报道了阿夏的经历后,发现另有两名女子也像阿夏一样在被逼卖淫时求嫖客报警,并且有些嫖客因为害怕报警救了卖淫女后自己的丑行也会曝光,因而拒绝救她们。

  那么,嫖客报警救卖淫女,警方还会不会对其嫖娼行为进行处罚呢?这样的“污点义士”,其行为能否算见义勇为?

  昨天,就记者采访的问题,思明区法院的曾法官明确表示:嫖客报警救卖淫女的行为,属见义勇为。

  【案例一】

  嫖客报警救出卖淫女

  阿夏和阿方是晋江人,去年夏天,阿夏在网络上认识了李记峰。多次聊天之后,阿夏对李记峰产生了好感,两人开始以男女朋友相称。

  2006年7月22日下午,李记峰说要带阿夏到厦门玩,涉世未深的阿夏信以为真,还叫上了好友阿方。三人到厦门后,李记峰还请她们吃饭,让阿夏备感温暖。

  当天晚上,李记峰把阿夏和阿方带到湖里区一处发廊,这时,他露出了真面目。

  李记峰让朋友程刚把阿夏和阿方带进发廊,一进门,程刚对老板说:“送两个女的来卖淫,一天结算一次。”然后转身威逼阿夏和阿方从事卖淫工作。阿夏和阿方刚要反抗,便遭到殴打。于是,当晚阿夏就被逼接客。并且,随后每天中午,阿夏和阿方都被带到发廊卖淫。

  2006年7月28日,阿夏向一位姓徐的嫖客求救,希望他能报警救自己。这位嫖客几经犹豫,终于报警解救了阿夏和阿方。

  【案例二】

  嫖客的手机救了卖淫女

  女子被逼卖淫后求嫖客报警,厦门不只是阿夏这么做——— 在她之前,另一位赵姓的女子在厦门被逼卖淫,最后也是求嫖客报警。

  2006年6月30日晚,思明警方接到一个来自新疆的举报电话,称有一名女子在厦门被人控制,强迫卖淫。民警立即出击,当场捕获了犯罪嫌疑人。

  小赵哭诉称,2006年6月25日,一个姓孙的人以介绍工作为名,把她从新疆骗到了厦门。到厦门后,孙劝说小赵卖淫,但遭到她的拒绝。之后,孙试图以叫人轮奸她和拍裸照来威胁她,又再次遭到拒绝。当晚,孙在其暂住处强奸了小赵,并强迫她去卖淫。就这样,小赵被迫在思明区一家发廊连续多次接客卖淫。

  被逼卖淫后,小赵多次伺机向外界求救。最终,一位良心未泯的嫖客将手机借给她,使小赵与家人取得了联系,于是远在新疆的家人赶快向思明警方报警。

  【案例三】

  有的嫖客不愿报警

  2005年2月被集美警方解救的小邓,也是被逼卖淫后求嫖客报警的。

  14岁的小邓是贵州人。2005年初,她认识了一家旅馆的老板娘“周七妹”。当年2月6日,周七妹的朋友黄某把她骗到集美区杏林。她到达集美的第二天,黄某就逼她卖淫。她被逼卖淫期间,嫖资通常为三四十元一次,黄某抽30元,剩下的才归她。2005年2月7日到2月15日,她共被逼卖淫十多次。

  小邓说,期间她曾多次向嫖客求助,请求对方帮她报警,但嫖客都怕自己的丑行会曝光而不敢报警。直到2005年2月10日,才有一胡姓嫖客前往当地派出所替她报警。2005年2月15日凌晨,黄某被集美警方抓获。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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