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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青山湾下海游泳溺亡 父母状告旅游公司败诉
2014-09-23 11:14:59  作者:黄墩良  来源:东南早报  【字号

  法院点评

  旅游公司

  旅游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体现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旅游用品销售、停车场管理服务、餐饮管理服务”。该公司对青山湾景区没有收取门票,只收取停车费用。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对青山湾景区沙滩、附近海域的开发经营,其也没有权力阻止到该景区游玩的游客下海游泳。旅游公司不是整个青山湾景区的管理人,它对到该景区游玩的游客并没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该公司设置警示标志是一种善意的提醒,并不能以此推定其负有特定义务。黄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属于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系复员军人,他应当知道和预见下海游泳可能发生的危险,但他不顾安全警示,未佩戴救生防护设备便下海游泳,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根据樊某在公安部门所做的询问笔录,并结合证人其他证言,可以确认烧烤活动是大家共同商议的,韩某某并非烧烤活动的组织者,且下海游泳是烧烤活动以外的个人行为,黄先生夫妇韩某某系烧烤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麦彬彬)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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