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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19位农民投资水电站8年未分红 状告发电公司
2014-08-20 08:07:33  作者:涂明  来源:海峡都市报  【字号

  被告律师曾否认 农民们的股东资格

  前日庭审中,投资者们说,兴源水电发电公司从未向股东提供过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从未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他们要求该公司向他们公开公司会计账簿。

  被告兴源水电发电公司的两名大股东李某余、余某宝(分别占公司股权的59.7%、40.3%)未到庭,而是委托了一名女律师当庭答辩。被告女律师表示,公司股东需履行出资义务,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19位农民)履行了出资义务,具有股东资格。

  法官询问被告女律师,“原告提供了股权证,上面盖有公司印章以及两名大股东的签名,请问印章、签名是否真实?”被告女律师表示,她不清楚。之后,法官宣布休庭10分钟,让被告律师鉴别股权证真伪。

  休庭结束,女律师告诉法官,股权证上的公司印章及李某余的签名是真实的,但不确认余某宝的签名是否出自其本人。

  此次开庭,法庭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

  大股东转让股权也未通知小股东

  8年未分红,19名农民为何现在才状告发电公司?几位农民告诉记者,这次起诉的导火索,是兴源水电发电公司的大股东余某宝将其持有的40.3%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却没有告知小股东们。他们从该公司一名已离职管理人员口中,才打听到这个消息。

  几位农民向记者出示了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的复印件。上面写明:余某宝将40.3%公司股权转让给林某春、余某德,转让价3304.6万元,向银行负债9800万元由公司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余持股比例不变,在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中作为监证担保方。

  该协议还有“保密条款”,约定协议各方应对该协议负有保密责任,不得随意向无关方泄露消息。

  法律界人士指出,被告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外转让股权,应提前告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余某宝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却没有告知小股东们,属于违规。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海峡都市报记者 涂明)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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