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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盯上微信交友
案例1
2012年6月,28岁的男子林某通过微信结识了当时只有17岁的女子小方。6月10日凌晨,林某邀请小方去酒吧喝酒,还一起送喝多了的朋友去嘉禾路的一家快捷酒店入住。可让小方没想到的是,送完朋友后的林某居然也在酒店开了房间,还不顾她反对,强行将她带至房内,脱裙子掀衣服,对她实施猥亵。小方的家人向警方报案,当天民警就在酒店里将林某抓获。
由于事发时小方还未满18岁,经思明法院审理,林某最终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2
20岁的白某2012年在思明区凤屿路的一家酒店工作,6月30日上午,白某在工作的酒店内,用手机偷拍被害人郑某某与其男友在客房内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并制成视频。之后,他又利用工作便利获得被害人郑某某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同年7月3日上午,白某通过手机微信添加、联系郑某某,以要散播隐私视频为由威胁对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次日中午,就当白某在连锁酒店里等待受迫前来的郑某某时,被被害人的男友等扭送至公安机关。思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解读
仅一月之内,思明区法院的一个刑事审判庭就接连受理了三起通过“微信”聊天结识被害人,进而实施强制猥亵妇女、强奸犯罪的案件。法官在审理时发现,这类案件呈现出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犯罪目的明显,犯罪分子通过手机“微信”软件中“查看附近的人”或“摇一摇”等功能,先与被害人搭讪相识,随后相约见面,从而实施猥亵、强奸等犯罪;此外,犯罪对象是特定人群。法官告诉记者,通常在“微信”犯罪类案件中受伤害的都是年轻女性,她们的警惕性不高或者涉世不深,在彼此不熟悉、不了解的情况下轻易与陌生男子见面,跳进陷阱。再者是犯罪地点集中。犯罪分子通过“微信”约被害人见面的地点多在酒吧、夜总会、KTV等娱乐场所,进而会将被害人骗往快捷酒店实施犯罪。
法官提示
年轻女性首先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初次见面或彼此不甚了解的陌生异性应保有警惕之心,切勿轻信陌生“微友”,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见面邀约,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其次,被害人应提高法律保护意识。一旦受到不法侵害时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以防出现更多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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