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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保护区内违建工人双手废了 供电公司判无责
2014-08-12 15:51:27  来源:东南早报  【字号

  终审判决 房东包工头要赔钱

  在责任分担上,法院进行了分析。

  田某在具有高度危险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钢筋捆扎工作,但他在移动钢筋时随意抽拖,致使钢筋伸出楼板并下垂靠近高压输电线路,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较为明显的过错,应自行承担15%的责任;罗某作为接受田某劳务的雇主,应对他因劳务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违反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自住民宅,又将住宅建设项目交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王某承揽,他作为定作人存在定作和选任双重过失;王某承揽工作后又将钢筋项目交由同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罗某完成,他对次承揽人的选任亦存在过失。因此,可确定由罗某承担35%、王某承担20%、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经计算,田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合计约30万元,扣除陈某已支付的2万元、王某支付的5.5万元、罗某支付的5000元,法院一审判罗某、王某、陈某还得各自赔10万多元、5000多元、7万多元。

  罗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为何供电公司无责呢?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根据现场勘验测量的结果,涉案的电力线路终端杆距陈某在建房屋的水平距离仅为2.55米,且该电力线路的走向与他的房屋并非平行排列,其导线边线与房屋最近处不足1米,陈某的在建房屋处于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之内。《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该线路在2006年之前即已建成,陈某在2010年动工兴建房屋,且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陈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施工,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田某在施工过程中被电伤,所处位置属高度危险活动区域,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力设施管理者已将相应线路改造为绝缘线路,且线路改造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经竣工验收合格,杆体上也张贴有“禁止攀爬 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标志,供电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了相应的避免危险事故发生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尽到了警示义务,故供电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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