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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所有单位要为职工办生育险 顺产可领生育津贴
2014-07-25 07:03:03  作者:何佳媛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妊娠并发症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意见》规定,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为:生育的,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的,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月流产的98天;计划生育手术的,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各统筹区原则上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生育医疗机构按单病种付费实行即时刷卡结算。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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