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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环保法细则 八种环境违法行为可按日计罚
2014-10-23 08:19:01  作者:陈雪芳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环保部门可给5种企业“贴封条”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省环境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配套办法中所说的查封,是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共4章23条,对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排污;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等。

  “其中‘按日连罚’可以同时适用于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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