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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亡早产儿是否属自然人 出生标准如何界定
2014-10-22 16:12:48  作者:李惊涛  来源:法制今报  【字号

  评析

  同意第一种观点。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然而,本案在出生标准这一问题上出现了分歧。

  学界就婴儿是否应被认定为生命存在着不同观点:“独立呼吸说”认为,胎儿全部脱离母体,且在分离之际有呼吸行为,为完成出生;“生命体征说”认为,胎儿产出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为完成出生。

  对于出生标准的问题,“生命体征说”更有利于对自然人权利的保护。许多“重症新生儿”在脱离母体后,虽未独立呼吸,但按照医界普遍采用的对新生儿的评分方法,由于具有生命体征,仍属“活体”,因而仍有通过抢救存活的可能性。

  如果不承认这种“活体”具有生命权等权利,可能会导致医护人员怠于抢救的行为或者父母遗弃的行为无法受到法律追究。因此,确认脱离母体后具有一定生命体征的新生儿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医学上“出生”的概念相吻合的,也符合当前民法学界对“胎儿法益”进行保护的普遍趋势。

  我国没有将“独立呼吸说”作为出生标准在法律、司法解释中明确加以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中有如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本案中,法院在没有医院出生证明的情况下,采取了医院通行的新生儿阿普加评分法(APGAR)来确定婴儿出生后是否为自然人的标准,应当是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精神的。因为,医院的出院记录完整地记载了张某剖宫产的婴儿属于新生儿、5分钟后死亡,该出院记录应当理解为“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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