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土地证领不到补偿款 福安富春大道征迁遇怪事
法制今报10月17日讯 “为什么土地证在我们手里,但是建设富春大道占用我们土地的补偿款却被别人领走了?”近日,福安市坂中乡林岭村村民致电本报新闻热线诉说了他们的遭遇。10月14日,法制今报记者赴福安调查。
林岭村钟耀斌、吴玉松、雷福树等村民告诉记者,2009年,福安市委、市政府决定开辟富春大道,该建设工程需征用林岭村8户村民位于牛角[丘] 的29亩土地,按照标准每亩地补偿3.4万元。但是超过百万的补偿款却在8户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租用该地块且租赁合同早已过期的福安市苗圃领走了。
钟耀斌告诉记者:“因为土地租赁协议,我们的土地证,交公粮的记录都完整地保存了下来。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我们四处申诉,但是政府部门却给出让人意外的答复。”钟耀斌向记者出示了安国土资信复字[2010]第94号答复,其中主要观点是“1956年11月28日,国营福安市苗圃前身福安专区苗圃与廉[令] 乡第五社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双方进行土地交换。1960年7月28日,苗圃向亭兜村购买土地25亩。故将征地补偿费发放给苗圃。”对于这样的答复,林岭村的8户村民均表示了强烈的质疑。
吴玉松向记者出示了1956年11月28日福安专区苗圃和廉[令] 乡第五社签订的租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合同,其中第一条就约定土地交换的面积为3.56亩。“这是使用协议,又不是买卖合同。退一步说,交换土地的面积仅为3.56亩,而这次征地的面积有29亩。政府工作人员不会不知道,我国是禁止私下买卖土地的,我们怎么可能像政府的答复件中所说的将土地卖给苗圃。”随后吴玉松又像记者出示了土地证、租金的收据和村民交公粮的记录。“如果土地不是我们的了,我们怎么会公粮交了几十年?土地证上为什么还是我们的名字?”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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