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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福建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
2014-10-13 09:31:00  来源:福建日报  【字号

  财税支持力度如何加大?

  2014年至2015年,省、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

  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福州、漳州、泉州市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承担40%;在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承担30%;其余配套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将制定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新能源公交车的配套补助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从城市公交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盘子中统筹安排,具体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其中,省交通运输厅首次降低了获补助新能源公交车的最低车长标准,由7米改为6米,进一步降低了门槛。

  2014年省市配套资金具体补助标准如下: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按纯电续驶里程进行补助。纯电动乘用车纯电续驶里程在80公里(含)到150公里的,每辆补助3.325万元;在150公里(含)到250公里的,每辆补助4.75万元;达到250公里(含)的,每辆补助5.7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续驶里程在50公里(含)以上的,每辆补助3.325万元。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按车长给予补贴。纯电动客车车长在6米(含)到8米之间的,每辆补助28.5万元,公交车补助30万元;在8米(含)到10米之间的,每辆补助38万元,公交车补助40万元;达到10米(含)以上的,每辆补助47.5万元,公交车补助50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车长在10米(含)以上的,每辆补助23.75万元,公交车补助25万元。

  此外,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每辆定额补助14.25万元,公交车补助15万元;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为,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9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4.25万元。

  按规定,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的非公交新能源汽车按扣除省市配套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向省内用户销售。而上述补助标准,将按照国家政策调整逐年作出相应变更。

  与此同时,厦门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补助资金由厦门市政府落实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全省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目录》和相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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