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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代表提议修改选举法 意见集中于五个焦点
2008-03-18 15:23:30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字号

  代表关注选举法五个焦点

  多名代表提出议案: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选民登记按居住地进行、完善候选人产生程序、增加一线工人和农民代表、完善选举诉讼制度,确保选举公正合法

  修改有关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完善代表选举工作,是参加今年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关注的热点,多名代表提出了修改选举法的议案。代表们认为,《选举法》中关于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名额分配、城乡按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以及涉及选举诉讼等一些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他们的主要建议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选民登记按居住地进行、完善候选人产生程序、增加一线工人和农民代表、完善选举诉讼制度等。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等30名代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维芳等30名代表认为,按照《宪法》规定,城乡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是平等的,而《选举法》中规定的各级人大代表比例是依照农村人口四倍于城市人口来分配的,这与宪法精神不一致,无法体现城乡居民选举权平等原则。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城乡人口比例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也越来越多,他们虽然是农业户籍,但是他们从事的职业,却不是农业生产劳动,其中很多人长期生活在城市,除了与城市居民有户籍之别,已经没有其他身份区别了。因此,有必要对《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正。代表们认为,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为使执政党的主张能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让城乡居民享有平等选举权,建议对《选举法》中关于农村居民选举权“四分之一”的规定予以取消,代之以“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

  选民登记按居住地进行

  去年年底,西安市所辖各区县开始进行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在这次选举中,选举委员会贯彻了《选举法》中关于“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上却是按选区有户籍的公民公布选民名单。由于大量人员外出打工或退休、购新房,均不在原户口所在地生活,不少居住地或工作地无户籍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遗忘了。领衔30名代表提出相关议案的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文代表,结合自己亲历的选举,对选民登记问题进行了分析。于文代表认为,目前居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与工作地不一致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将长期存在。为了调动数以亿计的中国人民参加地方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增强流动人口关心和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素质,提高民主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度,各地的选举委员会应努力工作,创造条件提高选民的投票率。为此,于文等30名代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资源环境学院院长郑粉莉等30名代表建议,将《选举法》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修改为“选民登记,按选区住户(不论有无户籍)进行,经审查登记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删除“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这句话。

  完善候选人产生程序,解决选民、代表不知情问题

  周洪宇代表认为,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办法有两种,一是组织提名,即由政党、人民团体单独或者联合提名;二是选民或者代表联合提名。这两种提名方式都是由提名人采用书面方式负责介绍候选人,被提名人则处于被动状态,缺乏主动宣传介绍自己的机会和积极性,加之现行书面介绍往往只是候选人的简历,不能满足选民或者代表了解候选人情况的需要。因此,必须对现行做法加以完善。他建议推行预备候选人制度。在选举前,通过组织提名、联合提名或者自我推荐等方式,选拔一批预备候选人,然后再从预备候选人中确定候选人,推荐到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参加选举。同时,完善候选人介绍方式,以候选人自我介绍为主。此外,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武义县更香茶叶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俞学文等32名代表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长期未作修改,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规定中某些条文内容与现行法律已不相吻合,建议修改。

  切实增加一线工人和农民代表,实现代表广泛性

  周洪宇代表说,近些年来,一线工人、农民和民工的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障和维护。但在政治生活中,特别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最重要的政治舞台中,一线工人、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的声音却没有得到充分尊重。代表们认为,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理应有社会各阶层的代表。要高度重视这种人大代表名额失衡的现象,保障生产一线人员应该享有的各项宪法性权利,尊重工人和农民的社会地位。周洪宇等30名代表建议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增加来自基层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同时,代表们也看到,选举出一定数量的工农代表固然重要,但让工农代表真正“代表工农”更不可忽视。所谓“代表工农”有两层含义,一是这些代表应通过公正的程序而产生,具有真正的代表性,他们众望所归,得到广大一线劳动者的衷心拥戴。二是这些代表应该是一线劳动者中的佼佼者,他们有着一定的参政议政素质,能够在全国人大这种神圣的场合较好地反映工农等基层群众的心声。因此,代表们建议继续完善《选举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推荐、预选和选举机制,要规范组织推荐程序,要让预选更公开透明,要在工人、农民和农民工中进行广泛动员,打破地域限制,以优中选优的方式选拔优秀的一线产业工人和农民的代言人。与此同时,国家还可以在这个问题上进行试点,更充分地实现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明确违法选举情形,完善选举诉讼制度

  目前,选举纠纷和选举违法事件不断出现,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现象。而现行《选举法》除第二十八条涉及到的“因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起诉讼的内容外,对其他选举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的诉讼问题均未作出任何规定,无论是选举实体,还是选举程序所导致的选举纠纷,基本没有司法解决的可能。周洪宇等30名代表认为,首先要明确界定正当的选举与违法行为。如对于“贿选”问题,有的地方把未经组织安排的参选活动视为贿选加以限制,还有的把代表的联名活动当做非法“串联”加以追究,影响了选举的自由与公正,需要明确的界定。他认为,虽然《选举法》第五十二条涉及了有关“贿选”的问题,但是很抽象,实践中有效适用度很低,主要原因就是诉讼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应建立完善的选举诉讼制度,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利,建议《选举法》修改时予以考虑。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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