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雷
对于“艳照门”这件轰动海内外的热点事件,在记者联系到的40多位全国政协委员中,包括陈冠希的老板林建岳在内,只有4位委员对"艳照门"一事发表了看法,回应率不足10%。(《现代快报》)
面对“艳照门”,香港不仅不回避,甚至可能把它作为高考面试的题目;而我们的代表委员,在热议国家社会大事的“两会”上,却多对此避而不谈,有点不应该。
似乎谁去谈“艳照门”,谁就无聊、谁就下流。其实,关注社会热点,思考热点背后的严肃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应该是“两会”代表的责任。因此,“艳照门”不应该成为“两会”话题的禁区。
虽然,此前新闻出版总署多次表示:网上传播艳照将被严惩;北京警方甚至表示:如果传播数量在200张以上,将追究刑事责任。面对 “官方语言”,民间几乎没有不同的声音,似乎“官方语言”就是对的,就是合法的。可是,“艳照门”的事发地香港,却没有这样的“官方语言”,香港警方对艳照的定性为“并非可以构成犯罪的淫亵品,而仅属在成人间的不雅物品”。
是“不雅物品”,还是“淫亵品”,语言上差别不大,在法律上差别可大了,前者非罪,受一下道德谴责就行了,后者却是犯罪,是可以判刑的。对同样的艳照,香港和大陆的定性为何有这么大的区别呢?表面上的关键在于鉴定机构不同,香港是由独立的色情物品审裁处负责认定,大陆却是由公安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来认定。实质上,却体现了很大的差异,香港是审裁和执法分开,体现的是一种法治;大陆打上的却是人治的烙印。这一点,难道不值得我们的代表委员们思考吗?
实际上,“艳照门”中间还有许多值得思考和探索的地方,比如:北京警方说“浏览、收藏艳照等行为都可能涉嫌违法”,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却明确规定“传播性、营利性”的才违法,那么,大陆警方的说法究竟科学还是不科学呢?这和前几年的“夫妻在家看黄碟”是多么地相似,我们不禁要问“私人空间”的边界是否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又比如,在网络社会,大众对公众任务的知情权与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怎样才能取得平衡呢?网络社会信息传播自由的法律边界又在哪里呢?
持续几个月的“艳照门”风波,在香港艺人陈冠希致歉并退出演艺圈之后,暂时落下一个段落。但是,“艳照门”还没有结束,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法律来回答。实际上,谁也不能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的“艳照门”事件。因此,与其采取回避的态度,不如在“两会”上大胆地探讨,找到规制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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