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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称住房公积金年收益应归储户 可达百亿
2008-03-06 10:34:23  来源:劳动报  【字号

  100亿元公积金年收益究竟归谁

  截至2006年,各地账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约有80亿元,这部分资金将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到了去年9月末,如果按照5%的平均贷款年利率计算,全国公积金每年存贷利差收入可达100亿元。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社科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张泓铭专门写了一份提案,指出住房公积金本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增值收益余额也只能属于住房公积金全体储户共同所有。

  现状:公积金收益全部作了廉租房保障资金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之一。”去年10月,财政部印发的《廉租房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中如是规定。而紧接着到了11月,包括财政部在内的国务院九部门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其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同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截至2006年,各地账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约有80亿元,这部分资金将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张泓铭算了一笔账,到去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达到了4715亿元,公积金款利率2.88%,存款5年期以上利率5.22%,5年期以下4.77%,如果按照5%的平均贷款年利率来计算,全国公积金每年存贷利差收入可达100亿元。仅以3年运行计算,这一数字就可达到300亿元。

  观点:增值收益应属于全体储户共同所有

  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既然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为何产生了收益职工却无权享受?张泓铭在提案中指出“现有相关政策制定不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不能归于财政。

  “根据2002年3月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那么这笔资金产生的增值收益为什么不能还之于民呢?”张泓铭的论据十分充足,“既然住房公积金本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那么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也只能属于住房公积金全体储户共同所有。”

  建议:用公积金建廉租房应采用借款形式

  “这不是一笔小数目,政府部门应当及时纠正这个问题。”张泓铭建议,有关部门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廉租住房,应先采用借款形式,利息比照公积金贷款利息,还款年限一般为2年。借款主体应为当地政府的代理人,当地财政则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同时,建设城市廉租房主导资金应是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只是补充资金。国家管理部门应提出一个指导性比例,防止过分借用住房公积金增值余额,影响公积金正常和安全运营,也防止地方财政推卸责任。

  模糊了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构的非盈利性质,就会把政府公益性管理混同于商业银行。张泓铭认为,银行经营和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有着一些区别,比如居民存款于银行是完全自愿的,而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住房储金。

  张泓铭强调,住房保障是政府责任,资金应该由财政或政府其他的资金来承担。由于住房公积金的储户互助性质,如果在住房公积金内部向困难的储户适当倾斜,这样体现了和谐的要求。

  (本报北京3月5日电)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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