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针对律师群体的“隔离网”在2000年7月被正式写入建设部和公安部批准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中,此后,一场旨在反对职业歧视,捍卫律师权利的提请修法运动就开始了。吴德立律师不过是7年多来,律师界在取消看守所“隔离网”上的又一次接力。不同的是,这次的提案有修改后的《律师法》为后盾,于上位法中的直接依据更为充分了。
律师们在要求取消看守所“隔离网”上的坚持不懈,对行外人士来说可能会有些迷惑。跟“犯人”们接触,不隔离还得了。公安机关也正是以“避免律师在会见时受到人身伤害”为由,而特别安装了隔离网。但问题在于,看守所羁押的多为未经法院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而非已决犯。在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已被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自然而然地用来作为保障控诉的不二之选,而且向来以关押为原则,以取保为例外。这样的引证几乎可以信手拈来:近日为公众热言的“ATM盗窃疑案”中,对嫌疑人许霆予以取保候审显然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将有碍审判进行,但辩方的取保申请仍被拒绝。因此,对于被羁押的嫌疑人来说,能够从律师处获得法律帮助的唯一机会,便是与律师的会见。
从律师的角度来说,能否为当事人有效辩护,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与嫌疑人的会见。正如我们所熟知的司法形象,正义女神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剑暗示以暴力维护正义,天平则喻示以平等达成公正。无利剑不足以惩治罪恶,无天平则不足以保障公正,天平与剑互为依托,缺一不可。如果我们把刑事司法借喻为一种称量的活动,位于两边托盘中的无疑是控辩双方。就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说控方的托盘中放置的是一头大象,那么辩方的托盘中实则只是一只蝼蚁。控方不仅背靠着强大的国家机器,还在很大程度上手握规则制定之权。而辩方不仅要依个人之力与国家机器抗争,还要在控方制定的游戏规则里夹缝求存。“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等,就是律师刑事辩护的真实写照。在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强化控方权力侵犯辩方权利的例证不胜枚举。“隔离网”不过是这一制度中形象的一幕———这里的“隔离网”仅对律师与嫌疑人家属而设,对于控方而言,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检察官,在看守所内均另设有“无网会见室”以供讯问和调查之用。如此煞费苦心,当然不只是为了“保障律师人身安全”。
由于铁丝网和有机玻璃等“隔离网”的存在,律师和嫌疑人常常需要将嗓音提得很高才能听到对方的声音,否则就不能正常沟通。律师与嫌疑人的交流困难,以及这种交流难以保密的特性,直接影响到辩护权和律师执业权的实现。而事实上,为保障控辩平衡,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在制度上对律师会见权予以明确保障。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在第8条中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看得见、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这一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业已为我国《律师法》吸纳,于去年最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已明确,“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然而刑事司法是作为一个体系而存在,《律师法》的修订,亦亟待《刑事诉讼法》的跟进。至于一众有违“控辩平衡”基本理论的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更应及时废止。否则,空有法条的进步也不过是实现了律师的纸面权利而已。
律师界要求取消看守所“隔离网”,实则是在要求与控方一样的会见权。作为物的“隔离网”撤之不易,已深入中国刑事司法骨髓的无形“隔离网”,要彻底根除当更为艰难。为保障平等,实现正义,我们只能从取消看守所“隔离网”开始,一路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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