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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宁:让新阶层成为和谐社会建设性力量
2008-03-10 08:46:24  来源:东方早报  【字号
  3月8日,正在进行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特意安排徐冠巨等五位来自新阶层的政协委员出席记者招待会,五位政协委员就“新阶层人士谈社会责任”的主题接受了中外媒体的采访。

  中国新的社会阶层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的知识分子组成,据有关方面推算和间接计算,这一阶层人数约7500万人,包括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从业人员、执业律师、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等。这一阶层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者,据有关资料,他们掌握或管理着10万亿元左右的资本,直接或间接地贡献着全国近三分之一的税收和40%的进出口贸易总额、69%的出版发行,70%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我们认为,新阶层所代表的新社会生产力和社会文化,其创业追求,其利益诉求,其价值判断,其社会主张,都无时不在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行为方式和思想倾向,将继续深刻影响中国的未来走向。

  新阶层既是改革开放的主要受益群体,又是改革开放继续深化的主要推动力之一。从现在起展望未来十年或二十年,我们可以预见,随着他们的继续壮大与成熟,新阶层将成为未来中国公民社会最重要的主流群体之一。

  新阶层在中国社会出现和发育,有其内在逻辑。作为时代变迁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与民族复兴的历史潮流相吻合,不管已有的传统社会阶层是否认同和接纳,他们的成长成熟并在未来为国家中兴承担更大社会责任,乃不可逆转的时代演进趋势。

  相对于社会舆论和传统社会阶层对他们的种种议论甚至非议,站在时代潮头、顺应时势变化、致力于提高执政能力、立志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国共产党,以开明务实的政治姿态率先接纳并充分肯定了他们的存在和社会地位。中共十六大确认他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修正案;2007年全国人大高票颁行《物权法》;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仅民营企业家就超过200余席……由如上种种,我们完全可以说,从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到法律制度,执政党均对新阶层予以了应有的尊重、信任和保障,这是实践“三个代表”理论的直接体现。然而,尽管新阶层已总体呈现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性力量,我们也不必回避,在新阶层破土、发育、成长的各个阶段,尤其是创业阶段最初财富积累过程中,以及在拥有一定财富支配权之后,确有少数人存在官商勾结、巧取豪夺、偷税漏税、压榨劳工、交结权贵、谋求“政治资本”等为富不仁之举,甚至“资本原罪”在一些行业(如煤炭等)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但舆论也不可陷入“为富不仁”等社会“转型之恶”的泥淖中难以自拔。于今,且不说“为富不仁”等已不是新阶层的主流形态,即便此等消极现象乃至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依然猖獗,也正恰恰说明继续加快改革开放事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只有改革,政府与市场、政府与资本、企业和社会才能加速各就其位,各安其所;只有开放,公平的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秩序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已有的市场和法制才能真正对所有市场参与者实施一碗水端平的实质制约。到那时,今日社会舆论对新阶层尤其是民企业主的各种诟病,将不再是一种社会现象而只是社会的个案。

  在实践“三个代表”理论的伟大历程中,引导新阶层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逐步做到为富先仁,既是新社会形态下执政党统战工作的繁重任务,也是人大、政府、政协的重要任务,亦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作为媒体,亦要为这种善意的引导营造宽松舆论氛围。在当下和今后一个时期,更加密切与新社会阶层的联系,更多关注他们的利益诉求,畅通利益表达渠道,既为引导创造条件,亦是引导的必要组成。可以说,与新阶层的和谐共处是建设整个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责任编辑:黄明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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