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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受追究者当年不得评先进
2014-11-05 08:53:01  作者:邱泉盛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11月5日讯  昨日记者获悉,福州市委日前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同时将落实“两个责任”和实施“责任追究”办法合并为一份文件,使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更好地统一起来,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实施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责任追究、保障措施等5个部分。党委主体责任部分明确提出党委领导班子责任的8项内容、党委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的3项内容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责任的3项内容。纪委监督责任部分对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提出要求,并明确了纪委监督责任的6项内容。

  责任追究部分规定了对党委(党组)实行责任追究的10种情形,对纪委(纪检组)实行责任追究的8种情形。《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福州晚报记者 邱泉盛)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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