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9月29日讯 农村“出嫁女”土地承包、征地补偿款分配等权益得到不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记者昨日获悉,我省将出台多项举措来解决这一问题,年底前还将组织开展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专项督查。
农村出嫁女
合法权益频受侵害
省人大常委会曾就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常委会会议对执法检查提出了审议意见。
据介绍,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发现受重男轻女传统观念影响,不少村民认为出嫁、离婚的妇女没有理由享有土地承包权,在发包时少分或不分承包地给妇女。有的地方土地被征后,少给或不给妇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有的地方妇女出嫁或离婚、丧偶即被收回承包地。
有基层部门反映,一些农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比较明显。基层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不同理解,导致案件不予受理、中止审理或判决结果不同。
根据省高院的统计,2011年到2013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2652件,其中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占有一定比例,主要集中在因婚姻状态变动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征地补偿款分配中遭受歧视、宅基地使用权未得到保护等。
组织专项督查
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近日,省政府对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作出办理情况的报告。
报告介绍,将切实加强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村委会有关制度的政策引导和法律指导。建立村规民约审查、监督机制。在村规民约草案制定阶段,对草案进行引导和把关,对有违法内容的不允许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从源头上保障农村妇女尤其是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开展村规民约备案审查工作,清理村规民约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建立承包地、征地补偿款预留机制,预留部分承包地、征地补偿款,解决执法难问题。
“今年年底前,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专项督查。”报告中称。
省高院出台意见
统一征地补偿执法尺度
据了解,尽管我国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中,仍有不少程序和实体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其中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土地承包权和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前提,也是一大难题。
在当前法律尚无统一规定的前提下,记者了解到,省高院经过反复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已起草《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对出嫁女、离异妇女和丧偶妇女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其土地承包经营和征地补偿款分配等,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该意见已经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研究修改完善后,将于近期印发全省法院,以统一执行尺度。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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