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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农保与居民保衔接办法出台
2014-03-10 23:56:37  作者:李晖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自去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之后,有关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如何衔接的问题受到社会关注。记者10日获悉,省人社厅近日下发《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经办操作办法》,分类处理老农保的保险关系。

  《办法》对老农保(含新机制)的保险关系分三类进行处理。

  第一,符合居民保参保条件且个人同意转居民保的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已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直接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居民保,老农保养老金与居民保养老金(老农保个账余额不作为居民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基数)合并发放;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从年满60周岁时核定待遇并补发老农保养老金,将其老农保个账余额转入居民保,老农保养老金与居民保养老金合并发放;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将老农保个账积累总额转入居民保个人账户,按老农保个账积累总额除以100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参加老农保至当地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施的年数。

  第二,个人不同意转居民保或不符合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符合居民保参保条件,个人不同意转居民保的参保人员,应动员其衔接过渡,确不愿意衔接过渡要求退保的,经办机构应告知其个人账户转入居民保的权利以及放弃该权利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老农保关系,并将个账积累总额或个账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经宣传动员,参保人员仍不同意转居民保也不愿意办理退保手续的,应明确告之其今后无法享受居民保养老金待遇;已死亡、出国或参加其他社保等不符合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办理退保手续,终止其老农保关系,并将个账积累总额或个账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继承人。

  第三,因个人信息确实无法采集、核实或各种原因无法衔接过渡、退保的,有关个人账户统一转入居民保专门账户予以封存,专门账户按居民保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计息。

  《办法》还明确了参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已参加老农保、现在省内异地参加居民保的参保人员,应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由转出地将其老农保个账余额转入转入地居民保个人账户,老农保养老金与居民保养老金合并发放;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由转出地将其老农保个账积累总额转入转入地居民保个人账户,由转入地折算缴费年限。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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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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