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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消防设施违规
2013-08-01 21:20:22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为了美观和方便,店铺擅自拆除消防喷淋管道和喷淋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日前,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区分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

  今年1月18日上午,王庄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晋安区连江北路558号东嘉花园8号楼5号店面的“米氏孕婴用品店”在装修时,为了方便美观,擅自拆除了店内二楼的消防喷淋管道和喷淋头,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当天,晋安公安分局对“米氏孕婴用品店”店主做出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晋安公安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为落实公安部“除火患保平安”冬春专项行动精神,王庄派出所民警在两节前相继开展对辖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对违反规定的将给予行政处罚。

  (福州晚报记者 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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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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