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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进一步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
2013-06-08 21:35:51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液化气钢瓶出站后要登记流向,50公斤装钢瓶的充装、去向记录要每日传送当地住建局。记者8日获悉,近日我市连发多起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燃事故,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市建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区)住建局、各燃气企业进一步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

  通知要求,做好钢瓶充装前、出站前的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出站。严禁充装超期未检、非本企业或无本企业标识等不合格气瓶。充装钢瓶应有充装记录,钢瓶出站应登记流向和做好随车记录,供应站点应登记瓶装液化气销售台账,登记钢瓶流向。燃气企业应将每日50公斤钢瓶的流向按照区域进行分检,于次日9时前将充装、流向记录传送到当地住建局(建设局)。

  运送液化气应委托具有危化品运输资质企业运输液化气钢瓶,并签订委托协议。运输液化气钢瓶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不得委托运输企业承担用户换气工作。

  运输液化气钢瓶时,每车次应配备3人以上人员,包括驾驶员、押运员、送气服务人员,其中送气服务人员必须是燃气企业聘用的、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备的人员,负责为用户安装好钢瓶,并对安装部位进行泄漏检查和点火调试正常后,要求用户签收。

  驾驶员、押运员、送气服务人员应着装企业工作服、佩戴工作卡、持证上岗,运输液化气钢瓶时,应随车携带运输液化气钢瓶委托协议、燃气企业钢瓶出库单、供气凭证。

  燃气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进行仔细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属于国务院、省、市安委会文件规定取缔的以及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储存瓶装液化气的,应停止向其供应瓶装液化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违反用气安全规定的,应予以劝阻、制止,并立即向燃气餐饮用户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纠正,指导、配合整改工作;对逾期未整改的,应予以停气处理;并及时将停气处理情况报送当地住建局。

  各地住建局作为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燃气企业所供应的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燃气质量,严禁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对抽查出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依法处理。对餐饮场所使用“黑气”的,要责成其改正,使用正规企业提供的燃气;同时将摸排出使用“黑气”的信息来源作为线索进行追查,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坚决取缔“黑气”。

  (福州日报记者 朱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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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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