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10日从福州市中院获悉,该院新近出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实施细则(试行)》,旨在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的自我约束,制约违反规定过问、插手他人办案的行为。 《细则》要求,法院工作人员接触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应按约见的时间,在法院办公场所进行,不得私下在其他场所进行。约见应由两名以上法官或法官和书记员参加,并将会见谈话记录装入案件卷宗备查。
《细则》明确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其他场所接触本人或者他人主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应主动及时报告。庭领导根据具体情况研究是否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报院长决定接触人员是否应予回避,避免社会公众和该案其他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细则》列举了构成违反规定过问、插手他人办案的具体行为:法院内部人员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等关系人的请托;不得以受托人身份宴请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和有关领导;不得为案件当事人疏通、说情、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审判、执行工作秘密;不得向案件当事人等关系人透露案件承办人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私人信息;不得代案件当事人等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等。
《细则》规定,“法院内部人员”除指法院工作人员、聘用制人员外,还包括离退休人员和人民陪审员。本院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并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民陪审员违反规定并构成违纪的,应当通报本院政治部门和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另外,该院自今年6月起全面开展“一月一警示”教育活动。截至目前,受教育者已经达到2526人次,该院队伍未发现违法违纪现象。“一月一警示”教育活动,主要通过通报违法违纪典型案例、观看警示教育片、组织单位学习讨论等方式,确保警示教育的制度化和常态化。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邱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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