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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可外包给旅行社
2013-01-10 20:47:09  作者:祁正华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入竞争机制,节约行政成本和经费开支,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地税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暂行办法》日前出台。办法规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可以将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会务、展销等服务事项委托旅行社办理,但不得安排公费旅游活动。

  办法规定,受委托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应满足以下条件:依法在本省工商登记并获得福建省旅行社质量信用等级4A(含4A)以上资质;信誉良好,连续两年无重大投诉并受处理,且未被省旅游局“旅行社诚信公示榜”公示一颗黑星或三颗黄星;旅游安全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连续两年无安全责任事故;为出境公务活动或赴台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还必须相应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质或赴台旅游组团资质。

  机关事业单位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旅行社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和规定,择优确定受委托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机关事业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应就所委托的服务事项签订合同。

  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向受委托旅行社提出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服务项目及要求,不得安排公费旅游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应当全面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受委托旅行社不得将约定的公务活动服务整体转委托其他旅行社,确需转托外地旅行社为公务活动提供部分服务的,必须选择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的旅行社,与该旅行社签订接团合同,并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受委托旅行社应对转托事项的服务质量负责。

  此外,办法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旅行社服务质量,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投诉,对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实行业务年检和动态评估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依情节轻重给予黄牌警告或不再列入参与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名单。同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公务活动服务委托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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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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