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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暂行规定将执行 城镇低保户每年提公积金
2012-12-28 22:58:34  作者:祁正华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规定明确,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城镇低保户可每年申请提取公积金;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单位将被严肃处理。

  暂行规定明确,职工有离休、退休、出境定居、调离本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等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后,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提交残疾人证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申请时应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灾损认定证明、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另外,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暂行规定明确,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管委会或管理中心规定的家庭工资收入比例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家庭年工资收入的50%。申请时提交市、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的房租发票、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如失业的,提交失业证明)。

  暂行规定明确,除规定的离休、退休、出境定居、调离本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等所列情形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的余额,具体由管理中心规定。职工在省内调动工作时,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提交工作调动相关证明、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证明或相关的缴存信息证明。

  暂行规定强调,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按规定予以处理。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职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职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管理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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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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