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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委就《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答问
2012-11-21 20:39:05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今年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日前,记者就《办法》的有关内容采访了市交通委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答: 2001年6月,市政府颁布实施《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对加强出租车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客运出租车经营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两个办法实施至今已11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出租车管理工作面临不少新问题,如拒载、非法营运等侵犯乘客、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高峰期“打的难”,出租车企业“小、散、弱”,市场化、规模化程度低,有的出租车企业管理不善,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总体而言,目前我市出租车服务水平与省会城市形象和市民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出租车管理的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的。2011年,市政府将制定出租车管理办法列入政府规章计划项目。我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去年8月此《办法》通过《福州日报》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对《办法》中的许多条款提出意见与建议。我们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非常重视,及时进行整理分类,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合理的意见建议充实到《办法》中。

  问:今后如何投放新增运力?

  答:公开、透明、科学的运力投放,有助于推进出租车行业科学发展。因此《办法》规定市政府根据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对出租车发展规模实施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并公布出租车投放总量。今后新投放的出租车经营使用权采取招标的形式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公开、公平、科学的方式投放出租车运力,有利于我市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

  问: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有何规定?

  答:《办法》对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期限不超过十年;二是对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交易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出租车经营使用权自取得之日起满三年方可转让;三是转让时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安、工商等部门将根据经营使用权变更登记情况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登记的转让无效。这些规定对我市出租车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问:出租车车辆更新年限有何规定?

  答:考虑到出租汽车使用率高、折旧快等特点,为保障驾驶员与乘客的安全及舒适度,《办法》规定出租车车辆更新年限不超过五年,同时从运营成本角度考虑比较合理,有利于提高车辆档次。

  问:出租车主管部门如何加强对出租车企业管理,以提升我市出租车服务水平?

  答:《办法》不仅规定了出租车企业的准入门槛,同时鼓励出租车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鼓励、扶持出租车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扩大规模、提升等级,具体的扶持政策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同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今后将对出租车企业实行年度管理目标考核,对其资质等级、基本条件、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履行责任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问:在出租车驾驶员管理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为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的管理,《办法》对驾驶员的准入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从保障安全服务方面考虑,提高驾驶员准入门槛;同时规定对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实行记分制管理,对出租车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文明行车、交通安全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并实行年度考核,严重违章出租车驾驶员须停车停岗学习,对严重损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违章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建立出租车驾驶员退出机制,对一年内两次严重违章的出租车驾驶员,取消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三年内不得再从业。

  问:对驾驶员权益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为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办法》对驾驶员的权益作了具体的多方面的规定,如要求出租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经营合同),依法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驾驶员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驾驶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构、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驾驶员等。

  问:对出租车主要经营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出租车经营行为规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有:一是规定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卫生、文明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对乘客遗失物品应及时归还;二是禁止拼车行为,以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三是落实错峰交接班制度,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交接班时间安排交接班,交接班时间应当在车身明显位置标识;四是对出租车拒载做了界定,促进驾驶员依法经营和公众有效监督;五是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选择最便捷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当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六是必须向乘客提供连续的运输服务,不得甩客、敲诈乘客,不得擅自更换车辆等。

  问:《办法》对受理乘客投诉方面有何规定?

  答:《办法》规定,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有权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投诉。乘客向出租汽车企业投诉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认真接待,及时查处,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或有关部门投诉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或有关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据和线索,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问:《办法》对改善出租车环境作了哪些规定?

  答:目前,出租车候客站点设置不够科学、不够便民是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一些公共场所不允许出租车停靠、上下客或收取停车费,增加了驾驶员的经营成本。因此《办法》规定市区出租车候客站点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城市客运枢纽站、机场、地铁、火车站、汽车站、公交首末站、大型商贸区、医院、旅游景点等重要客流集散场所及人流大的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出租车免费候客站点,这将有利于推进市区出租车候客站点建设,改善出租车经营环境。

  出租车服务站是向驾驶员提供车辆保洁、维护、休息、用餐、如厕等服务的场所,现有的出租车服务站在数量、规模、功能等方面仍难以满足需求。为此,《办法》鼓励出租车企业建设出租车综合服务站,建设按照城市公共事业用地性质供地,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这将提高企业建设出租车服务站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出租车服务站的建设。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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