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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出台
2011-09-08 23:18:21  作者:汤淌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8日从省政府获悉,新《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实施。今后,每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限制在80平方米~120平方米,多余的宅基地将被村集体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每户农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办法》规定,“每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是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将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村民旧住宅用地,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每户村民的宅基地面积为80平方米~120平方米。村民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住宅进行改建,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符合下列条件者:无住宅或住宅面积过小;兄弟姐妹或子女要求分户;拆迁安置或因灾安置;危房重建等,村民可向村委会提出自建房申请。但如果出现人均住宅面积超过60平方米;申请人不满18岁法定年龄;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等,则不允许再自建住房。

  省政府提醒,村民将自住房出售后,再申请自建住房,将无法通过审批,同时购买方也存在风险。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房屋所有人只有使用权,因而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村民自建房  该如何申请

  村民建房应当取得规划许可。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四)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村委会经过了解公示后,将材料上报至乡政府,由乡政府组织人员实地勘测。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镇乡政府根据镇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属新建、扩建的,应报送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政府进行规划审批。

  《办法》还规定,村民建房按镇乡、村庄规划建设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规划许可证书工本费、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福州晚报记者 汤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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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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