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实施
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产品经营行为和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入市流通的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9〕27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在福州市城区实施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城区各生鲜超市、农贸市场安装调试肉品质量可追溯系统相关的电子网络平台、手持交易终端、溯源电子计价秤、追溯系统查询终端等设备,各生鲜超市、农贸市场业主应予以配合。
二、从2011年10月1日起,福州市城区开始实施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管理,凡进入城区市场销售生鲜猪肉的经营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农贸市场、超市等固定摊位销售;(二)猪肉产品必须是福州市定点屠宰场屠宰或提供,并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合格验讫印章(以下简称两章两证);(三)必须使用肉品质量追溯卡和溯源电子计价秤,凭追溯卡进行销售。
三、城区定点屠宰场应当按规定配置相关的溯源设施和设备,实施进场检疫检验登记,出场称重发证(两章两证)写卡。
四、城区生猪产品经营业主(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冻库等)、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生猪产品市场准入条件,实施进货查验,配置和安装相关的溯源设施和设备(IC卡、IC卡读卡器、溯源电子计价秤等),凭配发的肉品质量追溯设备进行市场交易。
五、猪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持溯源IC卡进行批发采购;餐饮单位和学校、医院、单位食堂等应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从市场采购符合准入条件经营者的生猪产品,建立猪肉采购和使用台账。
六、从2011年10月1日起,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生鲜猪肉时,应向消费者提供肉品质量追溯票据,消费者可按追溯票据上的追溯码登录福建食品安全溯源网(http://www.fjspaqsy.gov.cn)查询生猪来源、定点屠宰场、经销市场及摊位、动物产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疫是否合格等信息。
七、鼓励消费者在购买猪肉时向零售商索取质量追溯票据,对肉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区商贸、工商、质监、农业、卫生、公安、市容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社会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2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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