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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2011-03-24 22:24:53  作者:李白蕾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4日通过《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法规将于今年71日起施行,《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同时废止。驻闽部队官兵、闽籍官兵今后将依法享受更多优惠。

  法规规定,现役军人死亡,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烈士,10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60个月工资;病故,30个月工资。与国家相关条例相比,分别高出20个月、20个月和10个月。

  法规还规定,退役军人报考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加分待遇;配偶随军且在部队无住房的部队干部、士官,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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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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