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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出台
2010-09-16 22:57:55  作者:李效翔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 记者16日获悉,《福州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已于日前经市政府研究通过。我市的公物拍卖企业将由市政府每两年指定一次,指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要重新申请。目前拥有公物拍卖资质的企业,其公物拍卖资质将在今年930日后失效。

  据了解,我市的公物拍卖企业将由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中依法指定。规定所称的公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有意申请拍卖公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依法成立并开展业务3年以上,工商年检和拍卖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注册资本和所有者权益在3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年拍卖成交额超过3000万元;有2名(含)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

  经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撤销指定:被福建省经贸委取消拍卖经营资格,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作废的;违反《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未按要求参加年度核查的。

  (福州日报记者 李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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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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