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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出台
2010-09-15 23:13:45  作者:李效翔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15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工商局在放宽企业名称核准与投资人身份证明限制,放宽企业出资方式,支持企业改制、转制,支持各类主体创业发展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

  为鼓励企业总部落户福州,我市工商部门允许企业名称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允许在福州设立的功能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名称使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地区总部营运中心”“地区总部销售中心”“地区总部管理中心”“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等字样;以知名品牌为纽带形成的特许经营、加盟门店等各类连锁群企业、商户,凭企业总部出具的同意名单,允许其名称冠用总部的字号和“连锁”字样。

  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在福州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可申报含有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的企业名称。冠福州市名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不受行业限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开发”“工程”“科技”“实业”等字样。允许投资人持中国护照作为其在福州投资设立内资企业的有效身份证明,允许港澳台居民在福州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另外,在支持各类主体创业发展方面,我市将推行新办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复退军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需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根据登记条件换发营业执照。

  《意见》还明确,将放宽年检验照条件。对生产困难(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慎用吊销程序。对经营范围为“仅供清理债权债务使用”,但尚未完成清理债权债务的国有、集体企业,经企业申请并提交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予以通过年检。

  (福州日报记者 李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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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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