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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下月起执行新药品目录 个人自付比例不超40%
2010-06-08 22:34:56  作者:徐文宇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8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日前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从7日1日起,我省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据介绍,《药品目录》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

  《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西药中成药个人自付比例不超40%
    
    《通知》指出,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但设定个人自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

  《药品目录》中自付比例为省本级统筹管理规定,各地可参照执行,或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在征求卫生、药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基金运行实际另行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西医开中药等行为将受到处罚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

  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福州晚报记者 徐文宇)

【责任编辑:陈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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