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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立法保障立功退役士兵就业
2010-03-24 21:39:16  作者:李晖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24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二审的《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立二等功或者三等战功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安置就业。

  记者了解到,在初审时,有委员和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认为,士兵在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的是属于有突出贡献或重大牺牲的,人数很少,县级政府应当给予安置就业。同时,还有委员指出,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立三等战功以上的,也应当比照二等功给予安置。为此,《条例(修订)(草案)》作出文章开头的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鼓励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还当年已缴纳的学杂费的剩余部分;退伍后在一年内准予其复学,并在学费、升学、调整专业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的优惠待遇。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另增加规定: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本人要求顺延的,原单位应当按其服役年限顺延。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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