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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实施监督法办法提交三审
2008-07-21 23:59:02  作者:李白蕾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21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这是该法规第三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三审稿在公开监督渠道和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方面有新的规定。

  二审稿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可通过常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但事实上,一些县市人大常委会建立门户网站可能有困难,制作常委会网页,挂靠在公共网站上,同样可以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因此,三审稿将这项规定修改为,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可通过常委会网站(网页)向社会公开。

  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会对专项工件报告提出各种审议意见,过去对于这些审议意见没有硬性规定要如何处理,有的委员感到“审议意见说了白说”,影响到他们履职的积极性。在三审稿中就此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由常委会办公厅(室)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10天内,交由本级政府或“两院”研究处理。事实上,省人大常委会已带头执行这个规定,在5月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就明确,自那次常委会会议起,对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的发言,将及时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并当场送交本人过目确认。法制委等部门将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发表的意见逐条认真加以研究,对不能吸纳的,应向对方作出解释和说明。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责任编辑:黄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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