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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人员最低养老保险基数调整
2008-06-20 22:18:12  作者:祝健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日前下发《关于调整2008年补缴以及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规定省直各参保单位,从2008年5月1日起,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数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补缴1994年6月前工作年限的,以福州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198元)为基数;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补缴以全省(不含厦门)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039元)为基数。
   
  非在编(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人员缴费基数不足1039元的单位,应于2008年9月前及时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申报调整,否则将自动调整基数并将差额作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部分一并托收。

  (福州日报记者 祝健)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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