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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下放企业变更登记管理权限
2008-11-17 20:42:47  作者:祝健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近日,市工商局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内资企业登记管辖工作,方便企业就近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规定指出,在鼓楼、台江、晋安和仓山区内设立的注册资本(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以及市局认为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由市局直接登记;县(市)、区工商局负责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企业和除应当在市工商局登记外的各类内资企业的登记;本市以外工商局登记的注册资本(金)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企业,在鼓楼、台江、晋安和仓山区的分支机构,也下放由辖区工商局登记。
   
  区工商局登记的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县(市)工商局登记的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不分行业,经市工商局核准后可冠福州市名。
   
  原市局登记的企业申请注册资本(金)不足300万元的减资登记,以及注册资本(金)不足300万元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下放由辖区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福州日报记者 祝健 通讯员 邱岗 林捷)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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