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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县级以上医院10月前全面实行药品电子采购
2006-09-14 19:58:20  作者:周甬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市多部门联合下发《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10月前县级以上医院全面实行药品电子采购

  2006年10月前,我市县级以上医院要全面实行药品采购电子商务,减少采购环节,降低药品采购成本。这是记者从我市卫生、药监、物价、工商等部门14日联合下发的《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中获悉的。

  《实施意见》对药品和医用器材采购办法、医药价格监管、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医疗卫生体制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几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以期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切实减轻老百姓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实施意见》要求,组织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2006年10月前全市县级以上医院要全面实行药品采购电子商务,规范减少采购环节,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国务院六部门的有关规定,探索遏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中标后对医疗机构二次攻关的有效措施;保证采购、使用中标药品,维护患者利益;继续落实高值医用耗材和一次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医疗设备招标采购行为,全市县级以上医院采购集中招标医用耗材、检验试剂要达到临床采购使用的90%以上。

  《实施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强化医药价格监管。继续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对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价格要进行全面调整,对价格偏高的要实行分期分批降价;通过综合措施全面规范医院药品加价行为,将医院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控制在15%以内;完善药品定价办法,选择部分药品试行从出厂环节开始控制价格;防止药品生产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提高药品价格;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必要干预。通过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逐步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逐步建立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监测体系,通过公开市场价格信息,规范流通环节加价率等措施,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贯彻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尚未执行的县(市)区必须抓紧在年内完成本地项目归并和价格调整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适当提高技术性、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和性质,研究制定相应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全面推进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年内福州市所有医院(包括民营医院)都应按照价格服务的规定,建立健全价格内部管理、公示和查询制度、收费一日清单和出院病人医疗费用签字认可制度等,切实加强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的管理,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增强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的透明度,维护广大病患者的利益;推进社区医疗机构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继续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每年联合开展1-2次医院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患者利益。

  (福州晚报记者  周甬)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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