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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园林城市申报有新规
2006-07-18 19:41:07  作者:程歆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建省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选办法》和《福建省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18日正式出台。今后,凡是近3年内发生过较大的破坏绿化成果事件的城市,将不得参评园林城市或县城。

      新规定说,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实行申报制。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均可申报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申报条件为:已制定创建省级园林 城市(县城)规划,并实施2年以上;对照《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组织自检达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并经同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的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十一五”污水、垃圾处理目 标完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的评审每年开展一次,受理申报时间为评审年的八月底前。此外,荣誉不设终身制,今后每三年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复查验收 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

      (福州日报记者 程歆)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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