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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开展机动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通告
2010-03-30 22:24:19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机动车行车秩序,营造文明安全行车氛围,创建文明城市,树立良好的省会中心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文明办、公安部部署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4月起至今年底在市区(五城区)开展机动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市区主次干道及重点路口、路段。

  二、整治车辆:在市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重点整治公交车、出租车、党政机关(含省属)公务车、军队和武警车辆、政法机关制式警车和公务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

  三、整治机动车下列交通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驶:查处机动车闯红灯、醉酒驾驶、酒后驾驶、转弯未让行、违法超车、行经人行横道(斑马线)未减速或让行、在交叉路口不按规定排队依次通行、不按规定掉头、逆行、抢道、占道行驶、乱停放以及公交车、出租车争道抢行,公交车辆站外停靠上下客,出租车违反禁令标志停车等。

  (二)违反车辆号牌使用规定:查处机动车无牌、套牌、使用伪造和变造机动车号牌,遮挡机动车号牌。

  (三)特种车辆违法行为:查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政法系统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违规使用警灯警报器、在禁鸣喇叭路段鸣喇叭,公务车辆违规安装和使用警灯警报器以及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驾驶拼装、改装和报废车违法行为:查处私自拼装、改装车辆和报废车上路行驶。

  四、对上述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五、对查处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将在市属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曝光。

  鼓励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交警部门另行制定。

  六、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年累计超过10起(含)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交通告诫。

  七、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客运企业要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驾驶人要带头遵守交通行车秩序,广大交通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共同创造安全、有序、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

  八、本通告自201046起施行。

  2010328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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