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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可获得生活和医疗救助
2009-08-02 20:39:58  作者:覃作权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残联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都可以获得生活和医疗救助。

  生活救助分为3类:现有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原有低保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增发低保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救助金;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医疗救助方面,所有重度残疾人将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当地的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大学生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办法将另行规定。

  根据规定,2009630前领取二代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其增发低保金(或困难救助金、生活补助金)从200971 日起执行。200971后领取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增发低保金或生活补助金的,从领证后的次月起执行。200971后领取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困难救助金的,从领证后的次年起执行。相关人员可以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收入证明等材料。

  (福州日报记者 覃作权

【责任编辑: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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