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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河口湿地保护办法征求意见 不得擅改湿地用途
2009-07-19 21:09:58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为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地理位置优越,有丰富的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是拥有许多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丰富的水鸟资源,是物种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生态旅游的理想场所。

  为了加强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列为地方法规立法计划项目之一,目前我办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法规起草工作。为了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发扬民主,集中民智,提高公众参与程度,使此项立法更加符合保护区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现将《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09731,在此期间,广大市民可以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下列途径向我办提交:

  1.邮寄至鼓楼区乌山路96号市政府大楼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50001);

  2.登录“中国福州”门户网站(www.fuzhou.gov.cn)查询并反馈至指定邮箱。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截止后,我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所收到的建议和意见。

  特此公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发挥湿地生态调控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在闽江入海口的梅花水道划定的保护区。保护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19°3551.00~119°4112.00,北纬26°0107.05~26°0434.00,总面积3129.00公顷,其中长乐市辖2260.00公顷,马尾区辖869.00公顷。

  保护区按照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重点保护对象,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保护区所在地的长乐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湿地保护工作协作机制,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安排专项资金,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计划。

  第五条 福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组织、协调工作。保护区所在地的长乐市、马尾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调查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定期开展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监测,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公众教育,对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等。

  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护区坚持保护优先、突出重点、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恢复自然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保护区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区自然环境状况和湿地生态保护的需要,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湿地用途。

  第九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长乐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个功能区的明显位置设置界碑、边界的标志和标识等,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保护区的界标以及相关保护设施和科研设备。

  第十条 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原有生产经营设施应当自行拆除,已开垦的土地应当恢复其原状。

  第十一条 保护区的海域使用权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申请取得。

  本办法公布前已在核心区、缓冲区从事养殖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逐步组织迁出;已在实验区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当地村委会签订生产守则,规定养殖的种类、方式、规模及从事养殖活动的人数。

  在保护区内禁止扩大原有养殖范围及改变养殖方式。

  第十二条 在核心区内,除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在缓冲区内,除可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研活动外,禁止水产养殖、放牧、挖建渔塘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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