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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出台就业扶持新规 登记失业者创业可减免税费
2009-06-12 06:48:35  作者:陈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福州市政府日前出台就业扶持新规——《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凡是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将按相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此外,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扩大,除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也可申请。
   
  登记失业人员创业

  减免部分税费

  《通知》指出,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送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据了解,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过,如果就业援助对象无正当理由, 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取消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

  可申请小额贷款

  《通知》明确,扩大小额贷款借款人范围。除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之外,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这里的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但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村三类人员,即: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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