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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就业援助范围扩至十类 6项政策惠及对象调整
2009-06-11 07:37:38  作者:覃作权 祝健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近日,我市下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对现行促进就业政策进行规范、调整和完善。

  就业援助范围扩大到十类

  《通知》指出,就业援助对象从“4050”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十类,包括六类就业困难人员、三类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

  六类就业困难人员是:(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4)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

  三类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是:(1)持《残疾人证》人员;(2)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3)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

  今年起使用享受政策新凭证

  《通知》指出,我市从2009年起开始使用新的享受政策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同时,不再限定扶持政策的审批截止时间,只规定享受相应政策的期限。2008年底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仍可享受政策至三年期满。

  六项政策惠及对象调整

  《通知》对六项政策的享受对象作了调整。一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基础上,新增加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二是享受个体经营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人员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调整为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三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范围从商贸型和服务型企业扩大到各类企业,人员对象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调整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从持《再就业优惠证》“4050”人员调整为就业困难人员;四是享受职业培训政策人员对象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调整为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五是享受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象从持《再就业优惠证》或生活困难的人员调整为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六是将小额贷款借款人范围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的基础上,扩大到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

  此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岗位补贴政策的期限从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至退休。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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