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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新规 随工资相应调整
2009-03-28 08:13:32  作者:陈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工资调整 养老金也“水涨船高”

  福州新闻网讯 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可选择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工资调整后,只要参保单位缴清在职人员调资部分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同时享受养老金待遇调整.....市政府昨日印发《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工资政策性调整养老金相应调整

  《补充意见》规定, 对于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性工资调整,参保单位必须按规定调整到位。在其缴清在职人员调资部分养老保险费后,退休人员也同时享受相应养老金待遇调整。

  据悉,机关事业参保人员申报养老保险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低于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所核定的本人档案工资标准的,以档案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执行年薪制的参保人员,本人工资总额超过当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缴费。

  在养老金支付条件的认定问题上,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非在编人员,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缴费的应提前两个月办理退休资格预审。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核发养老金手续的,延迟月份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支付;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法定退休的前一个月,由本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本人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关系代理机构申请报批退休,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养老金从办理核发手续当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补缴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咋算

  按规定应参保但未参保单位,现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其1995年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从参加工作时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从其所在单位纳入养老保险之月起支付。

  参保人员补缴历年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为本人补缴当月的工资总额;其所在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如下:补缴2004年6月前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5%和2%;补缴2004年7月~2004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5%和5%;从2005年1月起补缴的个人缴费比例每年增加1%,最高为8%。

  1995年1月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应参保但未参保的退休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申请补办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为本人办理参保当月退休金总额,单位和个人补缴比例按照在职人员缴费比例分段计算。补缴年限:国家干部、原固定工人为10年,合同制工人、聘用制人员、集体所有制职工为15年。其养老金从办理补缴之月起支付。

  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恢复缴费时应按新套改的档案工资缴费,并一次性补足增资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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