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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对象不成功费用仅退部分 不当得利须全返还
2008-09-17 20:31:15  作者:祝勇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对象没有介绍成功,但收取的2万元介绍费却仅退还5000多元。闽侯县甘蔗街道的媒婆张某妹拒不退还剩余的1万多元介绍费,罗源人邱某钗一纸诉状将她告上了闽侯法院。近日,闽侯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妹的1万多元介绍费属不当得利,必须退还给邱某钗。
   
  2万元介绍费仅退5700元
   
  2008年2月间,50岁的罗源县起步镇居民邱某钗为找一个对象,经人介绍找到闽侯县的媒婆张某妹。按照张某妹要求,邱某钗提前给了她2万元介绍费。但是,张某妹给邱某钗介绍了多个对象,邱某钗都不满意。邱某钗觉得张某妹无法为他找对象,遂多次向其讨要2万元介绍费,但张某妹仅答应退还5700元。张某妹认为,她多次为邱某钗介绍对象,也付出了劳动,理应收取一定的劳务费。
   
  在邱某钗的多次催讨下,今年5月22日,张某妹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43万元的欠条,承诺一个星期后还款,张某妹的兄弟张某灿同意成为担保人,并以自有的一套位于闽侯县甘蔗镇山前村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但是还款期限过了很久,张某妹也没有还钱,而且人不见了。
   
  剩余1.43万元须返还
   
  今年6月,邱某钗一纸诉状将张某妹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剩余的1万余元介绍费。闽侯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妹未退还的1.43万元介绍费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闽侯法院同时认为,张某灿作为担保人,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民间婚姻介绍费不受法律保护
   
  据了解,福州民间的婚姻介绍费,目前已达数千元。但这些费用多为口头约定,此类纠纷也时有发生。那么,这样的口头约定到底有无法律效力?
   
  上述案件主审法官陈方盟告诉记者,张某妹没有经营正规婚姻介绍所,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因此所谓的介绍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这2万元介绍费属于不当得利。“这个案件中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但即使双方签订了合同,由于张某妹没有履行合同,所以她还是要退还介绍费。”陈方盟说。
   
  “张某妹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因此她收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也要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福州日报记者 祝勇 通讯员 江彬)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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