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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发生死鱼事故 五家排污户共同侵权都要赔偿
2008-09-11 21:44:08  作者:毛小春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张某在闽侯一河流下游围塘养鱼,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两次因河水污染,鱼塘里的鱼大面积死亡,损失几十万元。

  张某将上游数家污染户一同告上法庭。近日,市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陈某等4家养猪户及某豆制品公司共同赔偿张某损失16.3万余元。

  一年连发两起死鱼事故

  2006年2月,张某承包的鱼塘发生了死鱼事故。

  同年3月,福州市环境渔业监测站作出《调查鉴定报告》:事故河段的河水受到严重污染。上游的4家养猪户和某豆制品公司,长期将猪场粪便与工业废水排入养殖河段,污染物长期蓄积、水质严重恶化,造成养殖河段出现死鱼事故。

  一个多月后,张某再次购买了5万余元鱼苗养殖。当年12月,鱼塘又一次发生大面积死鱼事故,损失更为惨重。

  事后,有关部门并作出《监测报告》,确认养殖鱼塘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渔政部门最终确认事故共造成26786尾鱼死亡。经评估,此次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3.3万余元。

  再次遭受重大损失,张某终于将上游的5家污染户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损失。

  5家单位构成共同侵权

  庭审中,某豆制品公司辩称,第二次事故发生前一个多月,环保部门曾到该公司进行现场监测,并作出《监测报告表》。当地环保局据此同意通过环保验收,公司排污达标。据此,公司不同意赔偿张某损失。

  4户养猪户则辩称,他们养猪所排放的污水,与张某的死鱼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负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环保监测部门所作的监测报告,可以确定张某养殖的鱼类再次因水污染致死,张某在庭审中已就水污染事实和损害后果进行举证。

  5名被告不能举证其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能就其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说明,因此可推定:他们的排污行为相互结合,造成张某养殖鱼类死亡的后果,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张某在养殖过程中采取以竹篱笆拦截河流等不恰当方式,客观上也加重了污染物的聚积,其行为对鱼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叶遵义)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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