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在获得前期医治费后,又对后续医治费用再次起诉。被告却提出,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侵权事实。
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决,当事人无须举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后续医药费等共计3393.41元。
骂人导致挨打
连江农妇彭某在卸货码头附近有小块田地。2005年7月底,彭某看到码头负责人许某,就要求许某赔偿上次卸货时损坏田边油菜及树木的损失。双方发生争吵。
卢某(女)和另一工人袁某进来围观。彭某又大骂卢某。之后,彭某、卢某均到外面办公室。不久,彭某躺在外间办公室的地面上,向其他围观人群称被许某、袁某及卢某3人打伤。
事后,卢某说彭某骂的话太难听,打她也不为过。许某、袁某坚称没打过彭某。此后,彭某先后在村卫生室、当地县医院及福州市医院医治左耳鼓膜大穿孔。
2006年1月,公安部门物证鉴定书认定,彭某左耳受伤是与他人发生争执所致,至今穿孔仍未完全闭合。
法院推定卢某侵权
2006年4月,彭某就已发生的医治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许某、袁某及卢某告上法庭。
连江县法院综合各方证据,推定彭某左耳鼓膜穿孔系与卢某发生纠缠所致,判决卢某对彭某前期医治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同时认为,彭某要求卢某赔偿其医治好左耳鼓膜穿孔的全部费用,此属尚未发生的损失,无法估算,可待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此后,彭某因左耳鼓膜穿孔未能修补,又多次求医。
2008年初,彭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某承担全部后续治疗费。
既判事实无须举证
连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彭某左耳鼓膜穿孔是与被告卢某纠缠所致,原告在本案中无需再行举证。
其次,因为纠纷的发生系原告谩骂引起,她对纠纷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被告卢某赔偿原告彭某后续医药费、护理费和交通费损失计3393.41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卢某不服,提出上诉。
福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州晚报记者 陈海东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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