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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后期治疗费还要举证? 判决认定事实不必举证
2008-07-31 23:09:46  作者:陈海东 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在获得前期医治费后,又对后续医治费用再次起诉。被告却提出,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侵权事实。
   
  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决,当事人无须举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后续医药费等共计3393.41元。

  骂人导致挨打
   
  连江农妇彭某在卸货码头附近有小块田地。2005年7月底,彭某看到码头负责人许某,就要求许某赔偿上次卸货时损坏田边油菜及树木的损失。双方发生争吵。
   
  卢某(女)和另一工人袁某进来围观。彭某又大骂卢某。之后,彭某、卢某均到外面办公室。不久,彭某躺在外间办公室的地面上,向其他围观人群称被许某、袁某及卢某3人打伤。
   
  事后,卢某说彭某骂的话太难听,打她也不为过。许某、袁某坚称没打过彭某。此后,彭某先后在村卫生室、当地县医院及福州市医院医治左耳鼓膜大穿孔。
   
  2006年1月,公安部门物证鉴定书认定,彭某左耳受伤是与他人发生争执所致,至今穿孔仍未完全闭合。

  法院推定卢某侵权
   
  2006年4月,彭某就已发生的医治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许某、袁某及卢某告上法庭。
   
  连江县法院综合各方证据,推定彭某左耳鼓膜穿孔系与卢某发生纠缠所致,判决卢某对彭某前期医治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同时认为,彭某要求卢某赔偿其医治好左耳鼓膜穿孔的全部费用,此属尚未发生的损失,无法估算,可待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此后,彭某因左耳鼓膜穿孔未能修补,又多次求医。
   
  2008年初,彭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某承担全部后续治疗费。

  既判事实无须举证
   
  连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彭某左耳鼓膜穿孔是与被告卢某纠缠所致,原告在本案中无需再行举证。
   
  其次,因为纠纷的发生系原告谩骂引起,她对纠纷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被告卢某赔偿原告彭某后续医药费、护理费和交通费损失计3393.41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卢某不服,提出上诉。
   
  福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州晚报记者 陈海东 陈鸿星)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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