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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礼金后因矛盾解除婚约 男方要退彩礼女方不让
2008-07-22 20:15:57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小华(化名)和大庄(化名)订婚后,小华收了对方的礼金。后双方起纷争都不想结婚了。在此情况下,小华要退还大庄礼金吗?21日,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华及其父亲应返还大庄3.33万元钱。

  2006年1月,福清小伙大庄与女孩小华经人介绍后相识,进而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2月初,双方选定了订婚的日子,并约定结婚时的礼金。2月下旬,小华和大庄拍完结婚照后,大庄的父亲将一枚黄金戒指送给小华,又交给媒人3.53万元送到小华家。其中的3.33万元是男方给女方的礼金,余下的2000元是给小华的见面礼和置衣费。订婚后,大庄又送给小华一枚白金戒指。

  订婚后双方产生了矛盾。最终,双方解除了婚约。

  此后,大庄多次通过媒人与小华家协商退钱事宜无果。大庄诉至法院,要求小华及其父亲共同返还礼金3.53万元及两枚戒指。

  小华辩称:自己及家人从未向大庄要求彩礼,只收取了对方主动送来的3.33万元,而非他所称的3.53万元。拍完结婚照后,大庄父亲要求自己生了孩子后再办结婚证,还要她辞职。现在大庄悔婚,过错不在自己。3.33万元礼金都用于购置嫁妆之用,大庄要她返还没有道理,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庄和小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同居生活。因此,小华应将收取的礼金返还给大庄。大庄给小华的见面礼和用于购置衣服的款目,由于大庄没有证据证明是小华索要的,因此应认定为是大庄赠予给对方。现其要求返还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小华及其父亲应返还大庄3.33万元。

  相关链接:礼金是附条件的赠予

  据经办该案的法官介绍,本案是一起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要求返还婚约财产的民事纠纷。

  《婚姻法》对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的行为虽然不予禁止,但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订立婚约,原告不是为强迫与女方成婚而给付礼金,被告一方也没有为收受礼金而强迫、包办婚姻。因此,本案中的礼金,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予。附条件的赠予,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为成就结婚而支付礼金,现原告与被告没有登记结婚,赠予物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应当将礼金返还给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予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予处理,对于数额不大,没有证据证明为女方索取的,可按一般赠予处理。”本案中对于原告赠予被告的见面礼和黄金戒指、白金戒指各一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索取的,因此法院按一般赠予处理。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融法)

【责任编辑:黄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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