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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出售股份 法院判所得款为夫妻共有财产
2008-07-16 22:48:45  作者:范雄 冯桦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丈夫将在企业里的股份私下出售,妻子认为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上诉至法院,希望判定股份和转让所得款为共同财产。

  2005年,丈夫王先生投资10万元,与他人合办了一家纺织花边行。2007年,王先生在未与妻子黄女士协商的情况下,将其所持股份以1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人,并当日收取了全部转让款。

  得知丈夫私自出售股份的行为后,妻子十分不满。她认为投资股份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独自占有转让款的行为侵害了自身权益。于是,黄女士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转让所得款13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王先生则提出双方还是夫妻关系,没有必要确认所谓夫妻共同财产。

  长乐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丈夫王先生所持股份与转让所得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一审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求。

  (福州日报记者 范雄 冯桦 通讯员 林栎)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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