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恶意隐匿个人财产、拒不执行判决生效的债务,日前,陈某被罗源县检察院提起诉讼。据了解,陈某是今年4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福州首个因不履行债务而被提起诉讼的人。
2003年6月,陈某与人合伙开采花岗岩矿石,向黄某借款3.27万元,当年10月又向黄某借款2.25万元,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期。此后,黄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向罗源县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6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陈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94万元。陈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某归还欠款8.94万元。当年8月,法院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多次敦促其申报财产,但陈某一直不理会。
法院收集财产信息,得知陈某仅有1幢自建2层水泥楼房,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08年2月,法院得知陈某收入一笔20万元的赔偿款,遂传唤陈某进行查证,但陈某对此予以否认。3月3日,法院查获陈某领取赔偿款的证据,再次传唤陈某。陈某无法抵赖,当天还款1万元。
法院责令陈某如实报告20万元下落,并要求3月13日再还1万元,余款结算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再行协商。但陈某还是不履行还款义务。3月20日,法院对陈某住所进行搜查,责令陈某如实申报财产下落,并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陈某口头保证在3月31日再还2万元,最后,他还是没有兑现承诺。
4月3日,法院行政拘留陈某,4月7日将其移送到公安立案侦查。4月28日,罗源县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目前,案件正在侦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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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罚款数额过低、拘留对象有限,已经不足以震慑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新民事诉讼法大大强化了强制措施的力度。
新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新法第104条将罚款的金额扩大了10倍,个人罚款最高1万元,单位罚款最高30万元,加大了处罚力度。
(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郑可键 夏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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