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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无证驾驶撞死人 保险公司仍须赔死者家属
2008-12-17 20:45:20  作者:赵锦飞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 池某勋无证驾驶拖拉机,在闽清撞死行人小烟。池某勋已为拖拉机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保险公司是否要替池某勋“埋单”,小烟家属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闽清县法院近日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仍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

  事故发生于415,当地警方认定,池某勋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肇事拖拉机已于去年9月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至今年91724时止。

  今年111日,保监会调整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从21起实行。

  小烟的父母据此起诉保险公司,索赔11万元。

  焦点一:受害者父母有无诉讼资格

  保险公司认为,小烟的父母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一方,因此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包括免责条款)对他们均不具有约束力,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即使根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保险约定,保险公司对医疗费之外的任何费用,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闽清法院认为,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池某勋驾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小烟死亡,小烟父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他们的诉讼主体是适格的。

  焦点二: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

  庭审中,焦点还集中在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保险金问题。

  保险公司认为,公司对无证驾驶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根据保险约定,除了医疗费用之外的任何费用,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则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是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条例并未对死亡伤残赔偿作出保险公司免责规定。

  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本案中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法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该视为保险事故。

  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此符合交强险的公益性。

  (福州晚报记者 赵锦飞 陈鸿星 通讯员 郑敦梁)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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